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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傷人性命;二,不得使用言語激將,以及身體或口頭上的行為侮辱;三,一方認輸之後,不得再做進攻,否則視為違規失去比賽資格;四,為保護參賽者的性命安危,舉辦方的大裁判,也就是我,有資格在一定情況下出手干預制止,之後雙方的勝負由評委席的諸位一同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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