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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達的捕頭官職,相當於後世的公安局長或刑警隊長,雖說案子的最終審判權不在自己手裡,但是偵察取證、抓人放人的實施者。俗語說,捕役來一遍,地皮也抄轉。豢賊分肥、縱賊殃民、需索事主、妄拿平民、私刑弔拷、囑賊誣指、私起贓物、侵剝盜贓,都是他們的發財竅門。他們常和當地的保長、地棍等相互串通,將原被告隔離開來,兩處做鬼,讓原告被告都不放鬆,最後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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