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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地位低下 (1 / 2)

一個家族,一旦有人做了捕快,他的家族三代以內成員,是不允許參加科舉考試的。

其至連衙門內部,也充滿對捕快的歧視——

《大慶法典》就規定,捕快不能出入衙門正門,不能坐在公堂上,不能與生員、秀才、舉人等有功名之人同坐一桌,否則要面臨杖責或拘役。

而且,不光絕了晉升路,就算當到了捕頭之後,也沒有什麼前景。

捕快沒有朝廷正式的編制傳承,只有約定俗成的世襲,每個地方規矩都不一樣,沒有明確的上升通道。

一旦當上了捕快,想要往上升的空間不大,最多就能當個捕快頭子,基本上也不能夠改變身份,哪怕你混的再出頭,也是受人鄙視的存在。

在正兒八經的宦官人家眼中,捕快就是賤民。

而且捕快的工作艱辛,且有危險,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突發狀況,稍不留神就會受傷,甚至亡命。

在現代的影視劇中,經常見到衙門中的捕快,手持刀劍耀武揚威地去抓人的鏡頭。

但實際情況是,捕快去辦差的時候,只能隨身攜帶鎖鏈、麻繩之類,束縛嫌疑人行動自由的工具。

而刀劍之類的“管制刀具”,捕快與一般百姓一樣,都無權配備。

這倒不是說明古代捕快嚴格“文明執法”,而是出於對捕快權力的限制,不但是防範他們對百姓過度執法,也是擔心他們聯合起來鬧事。

可是,實際工作中,捕快要面對的,很多都是窮兇極惡的“刁民”。

尤其是在一些邊緣蠻荒之地,文明尚未開化,民風彪悍。

百姓中以農民比例最高,他們在“士農工商”中排名第二,真要是被逼急了,怎麼會懼怕屬於“賤民”的捕快呢?更不會束手就擒。

所以,抓差辦案過程中,捕快受傷甚至因公殉職,並不稀奇。

除了因公殉職之外,捕快還經常受到衙門內部責罰。

催的是,對捕快的傷害,有一部分來自兇徒,更大的一部分,則是來自官方。

原來,在古代一旦出現案件,縣令都會要求捕快儘快破案,並緝拿兇徒。

至於破案的期間,當時也有一個專有名詞——“比限”。

對於一般的案件,“比限”一般為5日;而比較疑難和重大的案件,官員會層層加碼,將“比限”縮短在3日內。

如果捕快能在比限期內,破獲案件,則相安無事。

一旦捕快沒能在比限期內偵破案件,縣令則要按規定,對捕快給予杖責的處罰。

接受杖責的捕快,還得趕緊爬起來,顧不得養傷,繼續投入到案件偵破中。

這倒不是因為捕快們,有多麼敬業,而是杖責後,當即進入下一個“比限期”。

如果在下一個比限期內,依然無法破案,則會繼續接受第二輪杖責,直至破案。

雖然這種杖責行刑者,都是衙門內的“自己人”,手下留情在所難免,但是稍不留心,接受責罰的捕快就會皮開肉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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