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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法律之前,必須是情理,合情合理的法律,才有意義。但情理是隨著國家民族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這就是原生特質被發展邏輯改變的緣故。我們中國堅持的“事實正義”,其實就是為了合乎情理,法律並不是最重要的,如果根據法律來“程序正義”,由於法律往往落後於情理的發展,並且有原生漏洞,所以各種“合法但不合情理”的弊端,就會不斷爆出。這就不是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益,而是本本主義、教條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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