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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霍梅尼對“伊斯蘭政府的形式”的設計,伊斯蘭政體的“立憲”含義,不是指基於公民權利,對政府權力及其運作進行限定和規範,而是指統治者服從《古蘭經》和《聖訓》。“因此,伊斯蘭政府可以被界定為依據神法對人進行統治”。他認為這樣的話,能夠保障社會基本準則和核心價值的穩定性,排斥來自現實社會的功利考量,防止準則與價值的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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