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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家庭覺得有能力,能自行種好被分配的土地的,允許不加入合作社,我們承認這種選擇。但不能是黨員,不得僱工,我們不能允許出現新的佃農和剝削。當然,我們隨時歡迎這些自耕農,重新改變主意,加入合作社,但不得強迫,也允許他們如果對加入的合作社不滿意,可以自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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