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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直到九十年代中前期,國企保衛科實際就相當於企業派出所,對企業廠區、生活區和家屬區的案件有執法管轄權。一旦在這個範圍內發生什麼案件,首先就由保衛科派人進行處理,只有那些案情重大或者案情複雜企業保衛科不能夠勝任調查的案件,保衛科才會上報給公安局,由公安局派人直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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