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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注意了一下案發時間和警方公佈實踐報告時間,失蹤案件發生於1月31日,可屍檢報告竟然在6月20日才出來,屍體發現於2月19日,加州鑑證科和法醫的報告出爐最晚案例是六週內,一般性案件幾乎是一週左右就會出報告,甚至有些更快,那麼這份實踐報告的時間怎麼解釋?緊緊是為了方便調查?不讓兇手知道案件的進展情況?那豈不是證明他們一開始就把這件案子當成兇殺案在查,怎麼會到最後成了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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