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沿襲唐、宋、元朝制度,繼續實行政府控制經管的朝貢貿易政策。朝貢貿易導致不斷賠本,以致“庫藏為虛”,給明王朝帶來了越來越沉重的財政負擔。
朱元璋認為明朝的根本在於農業,而農業的產值足以養活大明王朝。
江浙一帶的百姓,甚至當時居住在泉州一帶的外國商團曾經協助過張士誠、方國珍等人與之爭奪天下,使朱元璋對海上貿易產生了恐懼。
封建制度下的高度權力集中,造成很多有趣的現象,有很多國家的大政方針,真的只是君主的一個念頭就決定了的。
甚至是因為君主的見識受到限制而決定了的。
對於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和倭寇的猖獗,明太祖確立了嚴厲禁止的政策。
他覺得像大明這種農業大國,靠不靠海,根本無關緊要。
不但不能增加多少賦稅,還會帶來無窮無盡的麻煩,不如索性禁止了算了。
明朝建立不久之後發生了所謂胡惟庸“通倭叛國”的大案。
這件大案的節點是胡惟庸暗中勾結倭寇妄圖推翻明政權自立為王。
雖然後世史家對此結論多有質疑,但當時倭寇作為一種威脅明朝的外部勢力卻是不容小覷的。
這一時期,日本進入戰國時期,許多日本浪人徘徊於中國沿海,從事海盜活動,頻頻襲擾明朝沿海地區。
從元代以來,倭寇為患早已見諸記載,至明初,日本國仍是“不服王化,冥頑如初”。
明朝派使臣趙秩往諭其君,但令人沒想到的是日本天皇竟然對趙秩戲言相向,並且殺害了他。
曾經進兵收復海南的大將廖永忠因此向朱元璋上言建議徹底消滅倭寇,加強海防。
於是,朱元璋對日本國下了通牒:“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命信國公湯和經略沿海,裝置防倭。”同時,為了防備沿海奸民與倭寇勾結,朱元璋下令片板不得下海,禁止老百姓私自出海。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許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國人對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明政府“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
洪武十四年,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
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
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再次釋出“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
洪武三十年,再次釋出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
到了明成祖永樂年間,由於永樂皇帝靠武力奪了他侄子建文帝的位,而建文帝又下落不明。
於是,永樂皇帝組織了一支強大的航海隊伍,由三寶太監鄭和率領,浩浩蕩蕩七下西洋,向印度洋沿岸各國宣示大明帝國的威嚴,使之不敢藏匿建文帝。
鄭和下西洋,長期以來被認為是中國航海史上的創舉,然而鄭和的七下西洋卻並未給當時明朝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反而讓這種厚往薄來的貢賜體系增加了明朝的經濟負擔。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洩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
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於洪武十九年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裡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
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然而,由於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物件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
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
明太祖嚴交通外藩之禁,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他們除起來進行鬥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