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前鋒點了點頭說:高招。
和楊所長學的。說著她去通知當事人去了。
這個案件的材料很少,楊前鋒一會就看完了,其實這是一起很簡單的案件,雙方當事人李師傅和張師傅都是農機廠的工人,一天晚上車間就他們倆個人在車間加班,突然李師傅車床上面的吊燈壞了,就從工具箱裡拿了一個燈泡,搬了一個人字梯準備換一個,因為李師傅喝了酒,也許是酒勁上來了,他把人字梯一邊放在地上一邊放在正要加工的零件上,在梯子不平的情況下往上爬,張師傅恰好路過發現了,而他們倆在工作上一直有矛盾,平時也不說話,正好白天又吵了一架還差打了起來,張師傅本來就不想提醒他梯子沒放穩,可跨過梯子時,梯子正好搖晃起來,有向他倒來的可能,本能的用一隻手去扶梯子,搖晃的梯子突然真的向他倒下來,等他雙手再去扶時,李師傅已在地上痛的哇哇直叫了,張師傅見狀又不能不管,就立即叫來門衛幫忙把他送到了醫院,
經過就是這樣,本來可以說這是公傷,但是廠裡有規定,不準酒後上車床工作,如違反規定發生事故廠裡不負責任,而李師傅說就是廠裡負責他也不同意,他認為是張師傅故意把梯子推倒害他,要追究張師傅的法律責任,張師傅說他雖然和李師傅有過結,但不能見死不救,當時是一片好心想救他,他的傷和自己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承擔任何責任。
廠裡也做了雙方很多工作,但就是不同意,因為張師傅說自己沒有責任不承擔任何費用,李師傅說不要張師傅的錢,要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廠裡工作做不通,最後移交給了派出所,透過法醫鑑定李師傅是輕傷。
以前的調解書雖然雙方沒有簽字,但都在卷宗裡。當時的事實認定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李師傅因換燈泡時梯子沒有放穩就往上爬,張師傅路過發現梯子搖晃要倒就去扶,這時梯子突然倒下,李師傅從梯子上摔到地下致其輕傷。
而責任認定是:李師傅負主要責任60%;張師傅次要責任40%。
楊前鋒看了全部材料後總感到什麼地方不對,但又說不出來,接著他又把材料仔細的看了一遍才發現了問題,即:張師傅路過時梯子雖然在搖晃,但並不能說肯定要倒,而張師傅感覺梯子要倒向他,所以本能去扶梯子,而梯子本來就傾向他這一邊,當他的手搭到梯子上時多少有點力,導致梯子真的倒了下來。
從主觀上講這不是故意的,最多也只是過失。但這個事張師傅在民事上應該負全部責任。
楊前鋒合起卷宗,正好張麗華回來了,進門就說;看樣子下午搞不好,張師傅鬆了口,說看在我們對這個事這麼重視的份上,他願意承擔50%的責任,再多一分也不行了;而李師傅說不追究刑事責任也行,但必須承擔百分之百的費用。
張麗華拍了拍手,雙手手指相扣著說:自我感覺收穫不錯,工作能做到這地步離圓滿就不遠了,不行讓他們在派出所聽年飯前的爆竹聲,讓他們聽的心裡癢癢的想回家吃年飯,我估計就成功了。
我想你下午就能把事處理好。
不要抬舉我了,我沒有那個本事。
真的,我把材料反覆看了,感覺張師傅確實要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也不知道對不對?
張麗華不相信的坐下來說:什麼對不對,能把事處理好就對,你說說看?
那我在師傅面前耍大刀了。楊前鋒把自己對這個事的事實和責任認定說了一遍。
張麗華聽後驚歎的說:對呀!我怎麼一直沒有這麼去細想呢?先入為主害死人,當時我叫農機廠保衛科科長把案情向我介紹了一下,也讓他談了他的看法,現在想來我的思想一直被科長所講的觀點捆綁住了。對,你說的才更接近事實,難怪這個張師傅會讓步呢,原來他心裡有鬼。
如這樣認定他們能接受嗎?
有理有據,肯定能,張師傅下午我們單獨先找他談一下,如果他不同意,我們就定他個過失犯罪。接著張麗華高興的學著武打電影裡的師傅們說:真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徒兒你出師了,下山去吧!
說完自己哈哈大笑起來,楊前鋒看她那高興的樣子像個活潑可愛的小女孩,也不禁哈哈大笑起來。
正如張麗華預料的那樣,本來過年了,張師傅也想在年前把事了了。可當他聽說要負全部責任,就是不同意,當張師傅聽說自己犯了過失傷害罪時一下子慌了,不但痛快的同意了,還主動要求向對方賠禮道歉。
這個案件的順利調解,所長和指導員特別高興,也大大的促進了其他同志的工作,年三十中午魏躍進手上那個案子終於成功調解。
楊所長笑著說:終於可以過一個不欠債的年了。
楊前鋒從所長的笑容裡又學會了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