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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鄉社 (1 / 2)

五源、和勝、長勝沿著神農河各距二十里水路。樹林子距長勝二十里陸路,青山嘴距樹林子二十里陸路,青山嘴同時藉助黃河水路同五源、和勝、長勝通航。五個定居點形成一條弧線,散佈在狼山川的東側。

鐵總監宣佈,以後這五個定居點一律稱作鄉,原來的五個隊長改叫鄉長。每鄉設一支民兵隊,隊長由鄉長指派。如有必要,鄉長可再指派副鄉長一人,專門負責農牧生產。

孫一不在樹林子老營的這段時間,鐵、哈兩位總監把老營治理的井井有條。這幾天孫一同二位研討後發現,原本自以為老謀深算先進的民選隊長制度,在明朝其實很普遍,只不過人家不叫隊長而已,人家叫做“鄉約”。二位總監建議從了大明的風俗“改隊為鄉”,孫一欣然接受。

中國古代鄉間的里正保甲,是官吏差役身份,主要職責是收稅。

中國的鄉約,最早自發性出現於北宋的陝西關中,目的是懲惡揚善宣揚教化。

據《宋史》記載,關中藍田呂氏曾制定鄉約規定:“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有善則書於籍,有過若違約者亦書之,三犯而行罰,不悛者絕之。”

藍田呂氏除了用筆墨記錄鄉民的善行和過錯,具體規定了十五種過失的罰則,即“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犯義之過,罰錢五百,輕者減至四百三百,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罰錢一百,重者增至二百三百。如累犯及重罰後仍不改過者,“特聚眾議,若決不可容,則皆絕之”。

換作後世詞彙,宋朝的鄉約有兩個意思,一是指鄉級地方性法規,二是指鄉級地方性執法機構,其權利大到可以“若決不可容,則皆絕之”。

鄉約主事者為約正和直月,約正“專主平決賞罰當否”,由眾推正直不阿者一人或二人擔任;直月“主約中雜事”,同約中依年齡大小每月由一人輪流擔任。鄉約每月一聚,每季一會,在聚會的場合,主事者為鄉民準備酒食,將約中善行惡行記錄在籍,對於約中不便之事則透過眾議予以更改。

可見,鄉約機構負責人由民主推舉產生,地方性法規也是民主眾議產生。

到了明代,鄉約得到政府大力提倡,在神宗之後如雨後春筍,尤其在山西極為普及成熟,在宋代鄉約基礎上有所增強。

首先,明代由民眾推舉產生的“鄉長”得到官方尊重。

如呂坤巡撫山西辦理鄉約時,設約正、約副為首領,約講、約史為辦事人員,由州縣“各給帖文印子,以便行事,先給與耆老衣冠,如果正直無私、督約有功者,三年給與冠帶。”

劉時俊在桐城辦理鄉約時,“約正或稱約副、約史者,亦許深衣幅巾,公堂或約所謁見,止兩跪一揖一躬,本縣起立拱手.”

其次,明代鄉約強調儀式,更有官威。

如王陽明記錄的一次鄉約例會,其中知約、約贊、約正、約長皆為職務:

當會前一日,知約預於約所灑掃張具於堂,設告諭牌及香案南向。

當會日,同約畢至,約贊鳴鼓三,眾皆前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聽約正讀告諭畢;

約長合眾揚言曰:“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眾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

皆再拜,興,以次出會所,分東西立,約正讀鄉約畢,大聲曰:“凡我同盟,務遵鄉約”眾皆曰:“是.”乃東西交拜。

其後,便由約正主持進入舉善和糾過的環節.

舉善時,陳彰善簿,鳴鼓三聲後,約讚道:“請舉善!”眾人稱:“是在約史。”

約史彙報:“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約正詢問約眾:“如何?”眾人回答:“約史舉甚當。”

隨後行善者出來當眾接受表彰.

糾過時則陳糾過簿,鳴鼓三聲後,約讚道:“請糾過!”眾人稱:“是在約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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