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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三章 搞事(續) (1 / 2)

夜,英國公府,書房裡,楊念雲將睡熟的兒子抱起,向父親點點頭,和母親冼氏一起離開,楊濟將坐榻上散落的幾個玩具收拾起來,交給侍女拿走。

女兒又帶著外孫回孃家省親,小住幾日,也讓楊濟這個做外祖父的可以好好陪著外孫玩耍,不過他的閒暇時間所剩無幾,因為天子又要“搞事”了。

楊濟開啟書櫃,拿出厚厚幾本資料書放到書案上,就著明亮的燭光翻越起來。

他是十六衛大將軍之一,坐鎮關中,兼任“玉米使”督促玉米的選育工作,偶爾還會領別的差遣,本來和政務沒太多牽扯。

可現在,卻要被天子攪起來的大漩渦給捲進去,而官場,也會被這個大漩渦卷得七暈八素。

天子要修訂《大周律》,根據形勢發展增加、修改許多內容,擬定“草案”分發給州一級以上官員,允許官員獻言獻策。

可想而知,圍繞《大周律》的修訂,必然會引得持不同觀點官員們“沸騰”起來。

《大周律》,原稱《大律》,是周國保定三年頒佈的律法,迄今已有五十餘年。

《大律》模仿《尚書》、《周禮》,雜採魏、晉律法,共有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條。

這二十五篇是為:刑名、法例,祀享、朝會、婚姻、戶禁、水火、興繕.衛宮、市廛、鬥競、劫盜、賊叛、毀亡、違制、關津、諸侯、廄牧、雜亂、詐偽、請求、告言、逃亡,系訊、斷獄。

建德六年,周國滅齊,又頒行《刑書要制》,至宣帝時又對其進行增補,成《刑經聖制》,均為律外的特別刑法。

沒多久,周國內亂,持續十餘年,待得天下一統,明德建元,天子下令對《大律》進行修訂,改名《大周律》。

修訂後的《大周律》共有十四篇、一千八百條。

是為名例(總則,將刑名、法例合併,包括五刑、十惡、八議等)、衛禁(宮禁、宵禁等)、職制(官員職責及懲處)、戶婚(戶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

廄庫(畜牧、庫藏管理)、國防(軍隊集結、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賊盜(打擊賊寇等)、鬥訟(治安、訴訟)、詐偽(打擊欺詐)、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奴);

斷獄(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機密(公文、軍情、先進技術保密管理)、市舶(海貿相關)、雜律(凡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自那以後,過了十餘年,因為時局發展迅速,明德初年修訂的《大周律》漸漸顯得不合時宜,所以天子才打算進行再次修訂。

然而這次修訂實際上等同於“大修”,因為《大周律》的架構即將再次調整,為了區別原先的律令,以年號暫稱,是為《明德律》。

《明德律》按照尚書省各部的分類進行篇章劃分,再加以補充,分十一篇。

尚書省如今有七部,即將增加“商部”,所以為八部:吏部、民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交通部、商部。

所以《明德律》分為《吏律》、《民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交通律》、《商律》,外加《名例》、《機要》、《雜律》。

其中的《商律》,就是最近剛頒佈的《欽定大周商律》。

尚書省八部的管轄領域,有對應的律進行律令管制,譬如《吏律》就是針對官吏管理的立法,除此之外,分篇律法之下還有《條例》、《細則》等補充。

譬如《期貨管理條例》、《專利管理條例》、《治安管理條例》等,就分別收納在《商律》、《機要》、《刑律》內。

《明德律》的結構,讓楊濟想起了《大明律》,因為大明律的結構為名例(包括五刑、十惡、八議),然後是《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

這六律,正對六部。

但《明德律》的內容,卻要比《大明律》多很多,初步擬定的條款,包括各種《條例》、《細則》的內容,共計四千餘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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