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刑部尚書陰世師在辦公室大口喝茶潤喉,他剛從門下省諫議院吵架回來,再不潤潤喉嚨,感覺喉嚨都要冒火了。
朝廷要對《大周律》進行修訂,暫名《明德律》,已經擬定了一個初稿,如今正是徵求各方意見階段,凡符合議法條件的官、民(學者),都可以上書言事,或者在報紙上發表意見。
與此同時,各部長官還要定期到門下省諫議院,和中書省兩院學士、諫議院平章及參政,還有一些官員,共同討論新律之中的各項條款。
這種討論,很容易變成辯論,然後幾近於吵架。
陰世師作為刑部尚書,負責收集《明德律》分篇《刑律》的各方意見,並對《刑律》初稿中各條款進行解釋,也就是“答疑”。
然後還要和提問者進行“一般性辯論”,申明草案條款的立法原因和理由。
所以,自從入秋以來,陰世師就愈發忙碌,除了處理刑部事宜,時不時得到門下省諫議院和人辯論(吵架),時間一長,喉嚨有點受不了。
這是沒辦法的事,《刑律》的條款涉及刑罰,是律法的重中之重,許多引起爭議的草案條款,《刑律》佔了大頭。
由此產生許多爭論,首當其衝的,就是:父殺子,該當何罪?
自古以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殺了人,就是犯了王法,殺人犯應該受處罰,但是,若殺人的是父,被殺的是子,該當何罪?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總不能白字黑字在律法文書上寫:父殺子,無罪。
父,子,父為子綱,父親對兒子有教化之權,兒子必須孝順父母,如果兒子不服管教,父親有權利處罰兒子,打、罵都行。
可是,若在處罰過程中,父親不慎打殘、打死兒子,怎麼辦?
這所謂的“不慎”,到底是意外,還是蓄意?如何區分?
若是蓄意,那麼,如果兒子無惡不作,或禍害鄉里,或忤逆不孝,老父百般勸阻無果,大義滅親,這種蓄意殺人,是對是錯?
若這種行為是對,那麼,如何界定兒子的行為是忤逆不孝?莫非父親說忤逆不孝,那兒子真就是忤逆不孝?
譬如,兒子有錢十貫,老父讓其拿出五貫幫助兄弟,兒子只願拿四貫,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又如,寒冬臘月,老父想吃鮮活鯉魚,讓兒子想辦法弄來,兒子做不到,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再如,兄弟二人,大郎欠下鉅額債務,父親做主,讓經商的二郎出錢還債,二郎不願意,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陰世師想到這裡,只覺頭疼,從抽屜裡拿出一個小玻璃瓶,從中倒出一些“清涼油”,塗在太陽穴上提神醒腦。
《大周律》裡,並沒有“父殺子”這一單獨罪名,相近的罪名,是“十惡”中的“不睦”。
不睦,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
緦麻、大功、小功,是服制中的名詞,服制是指死者的親屬按照與其血緣關係的親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喪服制度。
因為服制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又稱“五服”,以此表示親屬之間的關係親疏,由《大周律》關於“不睦”的規定可以推演,父殺子的罪行類似於不睦。
但是,在實際裁決中,父殺子這種案件一旦發生,大部分是意外,也就是父親教訓兒子時,失手將兒子打死或打得傷重不治。
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從輕發落,至於如何酌情處理,主要看各地地方官的量裁,以及刑部的複核。
若是兒子實在不像話,父親要大義滅親,一般是要在宗祠召集族人,在列祖列宗牌位面前,在族老面前,陳述不孝子的罪行,然後處刑。
這是私刑,朝廷不提倡。
朝廷提倡的做法,就是父親將不孝子扭送官府,陳述不孝子的罪行,讓官府依法判決,該打就打,該殺就殺。
但這種做法,又和“親親相隱”(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規定相沖突,實際上很難有人做得到“大義滅親”。
所以,父殺子這種罪名及如何處置,律法上不好寫明白,地方官若是遇到了,會很頭疼。
刑部也會頭疼,因為量刑重了(減刑輕了),清議譁然;若量刑過輕,又有枉法的嫌疑。
想到這裡,陰世師又往太陽穴塗清涼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