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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七章 快刀斬亂麻 (1 / 2)

“若母殺父,子告母,是不孝乎?”

“若母欲殺父,子知,不告於父,是不孝乎?”

廣陵城內,某茶肆,說書先生在唸報紙上的一篇文章,所念內容,使得茶客們議論紛紛,因為這個話題關於家庭倫理:母殺父,做兒子的,該不該到官府告母親?

若兒子得知母親密謀殺父親,那麼,兒子應不應該將危險告訴父親?

按照親親相隱的原則,不該,因為母親是兒子的尊長,兒卑母尊,兒子告母親,是卑幼告尊長,等同犯上。

再說,兒子到官府告發,導致母親因罪被殺,那就等同於兒殺母,禽獸不如。

問題是,父親被殺,兒子不為父報仇,禽獸不如。

又按親親相隱的原則,若母親意圖殺父親,兒子不能告發,可如此一來,讓父親處於危險之中,這算是人麼?

坐視父親處於危險之中卻無動於衷,禽獸不如。

對此,茶客們按照自己的理解,發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若母殺父,兒子告官不對,那就意味著要求兒子知母不知父,有違人倫。

而夫為妻綱、母卑父尊,母意圖殺父,首先是殺自己的“天”,同時也是在殺兒子的“天”,殺完之後,自己也要死,等同於讓兒子的兩個“天”都完了。

所以,兒子一旦知道母親有這種念頭,必須及早告發,制止悲劇的發生。

這種觀點很有道理,認可的人不少,但又有人反問:若是父殺母,兒子該告發麼?

若是兒子知道父親意圖殺母親,兒子應該告發麼(告訴母親)?

再深入一點,庶子得知父親殺了生母,該不該告官?

庶子得知父親意圖殺害生母,該不該告發?

庶子得知嫡母殺了生母,該不該告官?庶子得知嫡母意圖殺生母,該不該告發?

雖說庶子要認嫡母為母親,但是,畢竟是生母懷胎十月生下來的,生母遇害或者面臨生命危險,兒子不作為,是不是禽獸不如?

圍繞這幾個問題的爭論,讓茶肆裡的氣氛愈發火爆,各持己見的茶客們爭論起來,誰都有自己的一套說辭,但誰也說服不了對方。

說書先生見著爭論越來越激烈,趕緊打圓場,把話題主導權重新抓在手上:“諸位稍安勿躁,這文章鄙人尚未唸完...”

“皇朝律法,親屬相犯,以服敘(血緣關係)遠近、尊卑量刑...”

“卑幼犯尊長,服敘越近處刑越重,尊長犯卑幼,服敘越近處刑越輕...”

“但是,若是親屬**,是為禽獸行,不論尊卑,服敘越近處刑越重...”

“此次朝廷修訂律法,對於親屬相犯,增加不少新規,擬定條款認為,殺人為重罪,不適用於‘民不舉、官不究’,只要出了人命,官府必須管。”

“且不論是故殺、過失殺,無論父母相殺、夫婦相殺亦或是父母子女相殺,但凡親屬相犯,出了人命一律為公訴案件,親屬**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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